揭秘: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区别与含义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辨析
在刑法领域,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尤其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与处理,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两种学说虽然都肯定了在发生错误时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它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逻辑思路、对行为人意图的理解以及最终结论上均存在较大差异。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如果就具体的特定的犯罪事实能够认识时,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如果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二者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不同事实时,则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犯与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法定符合说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两种学说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故意的判断标准、行为计划的实现程度以及二者体系地位的确定。
在故意的判断标准上,具体符合说采取的是具体的事实认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而且要求行为人对具体目标的认识与客观事实具体地相一致,如果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偏差,就表明行为人缺乏犯罪故意。法定符合说则采取的是法定的事实认识标准,即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则行为人就具有犯罪故意。两种学说之所以在这一问题上存在认识分歧,是因为对故意犯罪的成立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具体符合说认为,故意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外化,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而法定符合说则认为,故意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危害事实与客观实际事实在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
在行为计划的实现程度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也存在认识分歧。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计划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行为计划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之间具体地相一致,就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计划得到了完全的实现,应当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偏差,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计划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成立故意犯罪的未遂、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而法定符合说则认为,行为计划的实现程度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危害事实与客观实际事实在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并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至于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与客观上的犯罪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偏差,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和既遂的认定。
在体系地位的确定上,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主要在于它们各自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符合说将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问题看作是故意犯罪的一个特殊问题,认为在处理故意犯罪时应当优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是否具体地相一致。如果二者之间存在偏差,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而法定符合说则将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问题看作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普遍问题,认为在处理所有犯罪时都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是否在犯罪构成内相一致。只要二者在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犯罪故意。
事实上,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反映了刑法理论中对事实认识错误处理问题的不同思考方式和处理策略。法定符合说从规范评价的角度出发,将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问题与犯罪构成的判断紧密联系在一起,注重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主观罪过的认定。而具体符合说则从事实判断的角度出发,将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问题与行为计划的实现程度紧密联系在一起,注重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两种学说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定符合说的优势在于它能够简化事实认识错误处理问题的复杂性,避免了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过分纠缠,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与效率。但法定符合说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它过于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主观罪过的认定,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考察,有可能导致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评价不够准确。同时,法定符合说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为对于某些复杂案件来说,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是否在犯罪构成内相一致并非易事。
具体符合说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利于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准确评价。但具体符合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过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而有可能导致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够充分。同时,具体符合说在处理某些案件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对于某些案件来说,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是否具体地相一致并非易事。
因此,在处理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时,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学说或理论。对于一些简单案件来说,我们可以采用法定符合说的方法进行处理;而对于一些复杂案件来说,我们则需要采用具体符合说的方法进行处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将两种学说或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和分析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实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准确评价。
- 上一篇: 怎样在韩国网站上观看视频教程?
- 下一篇: 掌握秘诀:如何完美加热纯牛奶,保留纯粹风味与营养!
-
揭秘:女生口中的“DPP”究竟隐藏着什么含义?资讯攻略11-06
-
2025年江苏产假政策最新解读资讯攻略03-27
-
揭秘:邮件发送与抄送的微妙差异,深度解读“抄送”的真正含义资讯攻略10-27
-
揭秘OL风格衣服的真正含义资讯攻略11-14
-
揭秘“溜达”的真正含义资讯攻略11-09
-
新瑞虎1.6与1.6S性能差异大揭秘!资讯攻略03-21